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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方正县招商引资暂行政策
2005-06-20 16:40   

为了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,扩大开放,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结合方正县实际,特制定招商引资暂行政策。
1、投资兴建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销售农副产品龙头流通型企业、旅游项目使用土地的年限,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;征用土地的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2、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情况的项目使用土地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进行,给予更优惠的政策。
3、投资兴建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销售农副产品龙头流通型企业、旅游项目,进行厂房、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,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行政、事业性收费和有关补偿性、劳务性收费外,其它费用免收。
4、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销售农副产品龙头流通型企业、旅游项目,免征三年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。第四至第五年,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%;第六年至第八年,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30%;第九至第十年,由地方政府奖励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的20%。
5、新兴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、销售农副产品龙头流通型企业、旅游项目,按照生产经营规模、缴纳增值税数额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年限。
6、新兴建的各类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,在投资者提供齐全的申请资料后,由县招商局负责,采取“一站式”服务的办法,优质、快捷地办理各种审批手续。
7、入驻方正经济开发区的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具体事项“一事一议”,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。
本政策由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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